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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温知初字第173号
案件名称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峰集团有限公司,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173号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工业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锋,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益鹏,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斌勇,男,32岁,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横河南新村10幢205室。

被告陈晓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陈晓青、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立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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