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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平与叶光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知终字第109号
案件名称郭德平与叶光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光海,郭德平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光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介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德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琨。

上诉人叶光海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光海于2010年8月20日以“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光海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光海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叶光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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