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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杰××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号为2009201307××.×)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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