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19号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号为2009201307××.×)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市杰××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