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125号罪犯郑加祥,于江西省广丰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了(2008)宁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加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加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加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2009年受监狱行政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加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加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