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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温知初字第383号
案件名称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83号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天行,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雁,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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