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2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余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兴,男,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中萃酒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兴、被告亳州市中萃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因已与被告张振兴、亳州市中萃酒厂达成案外和解,特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