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35号原告科勒公司(KOHLER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444HIGHLANDDRIVE,KOHLER,WISCONSIN,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娜塔莉·A.布莱克(NatalieA.Black),高级副总裁、总顾问兼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瑞红,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海亮,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朗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文文,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勒公司与被告浙XX朗洁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勒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浙XX朗洁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勒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勒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科勒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