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82号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天行,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雁,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州炬鸿通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