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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胡义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湖知初字第86号
案件名称夏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胡义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胡义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知初字第86号原告夏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夏门市思明区岳仙路860号台商会馆3楼a法定代表人龚淑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义夫,浙江瑞安人。

委托代理人胡峰,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义夫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夏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义夫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夏门市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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