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川民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治军,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忠理,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武侯区金宝莱家具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坤林,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春莉,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治军因与被上诉人冯忠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治军又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治军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治军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王治军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