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知外初字第2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61,ruedesbellesfeuilles75116paris)。
法定代表人shonamerigeault(肖纳.马瑞格特)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邹杏明、王强,江苏苏州市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水根,系湖州市南浔建材市场兴旺建材商行业主。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水根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