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知初字第28号原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哲人。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王婷婷。
被告:嘉兴市友诚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克友。
原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兴市友诚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