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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陈乃商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知终字第143号
案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陈乃商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乃商,鲁道夫·达斯勒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乃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瑞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勃克·迪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

上诉人陈乃商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乃商于2009年10月22日以“案件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乃商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乃商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陈乃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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