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140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培亚。
委托代理人孙建清。
被告吴江市百花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青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利根,总经理。
原告金种子公司与被告百花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金种子公司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金种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种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为2190元,由原告金种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