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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定长与凌瑞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441号
案件名称章定长与凌瑞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章定长,凌瑞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41号原告章定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品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仙飞。

被告凌瑞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少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定长与被告凌瑞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定长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定长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定长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章定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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