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01号原告金民海。
被告潘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潘建东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民海以其已与被告潘建东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01号原告金民海。
被告潘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潘建东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民海以其已与被告潘建东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