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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潘建东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401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潘建东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0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潘建东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01号原告金民海。

被告潘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潘建东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民海以其已与被告潘建东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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