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89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基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
被告江胜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胜莲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江胜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