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坤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14号之21、22、23、24、25自编1415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方明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广东法盛(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尧宇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坤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尧宇于2021年7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尧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尧宇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林尧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