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20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宏金五金建材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三段44-1号的“锦州宏中商贸有限公司”店铺。
经营者:尤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峰,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塔区宏金五金建材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