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5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拓马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清溪中路6号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N31TA5R。
经营者:郑小飞,男,汉族,1970年4月1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拓马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