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18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大洼区亿民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向海大道田家汇美建材交易中心B1-13号的“亿民物资经销处”店铺。
经营者:赵智慧。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大洼区亿民物资经销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