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227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小裕卫浴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茶园路55号A、B座1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6A。
经营者:殷永福。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小裕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小裕卫浴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小裕卫浴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小裕卫浴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