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13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伟青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王伟青,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伟青电器店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2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伟青电器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伟青电器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伟青电器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伟青电器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