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9民初39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峰,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徐家楼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丽霞,总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佳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五常市大米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牛东旭,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峰到庭参加诉讼。
绿佳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佳特公司、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绿佳特公司、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3.判令绿佳特公司、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五常市大米协会系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注册人。
2012年4月27日,“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1688”电商平台系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旗下的电商平台,绿佳特公司在该平台经营,开办“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店铺。
2020年8月,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绿佳特公司经营的前述店铺内有商品使用“五常”作为其商品标题。
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网络销售环境下,标题即起到商品名称的作用。
绿佳特公司未经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五常”标识作为其商品标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绿佳特公司销售的大米与五常无任何关联,却仍故意设置“五常”标识为其商品的搜索关键词,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作为“1688”电商平台的运营商,有义务也有能力对在其平台上经营的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商户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理应与绿佳特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辩称,一、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本案中,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商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经工信部审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载明,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的经营业务种类也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五常市大米协会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域名为www.1688.com的网站为1688内贸批发平台,前称“阿里巴巴中国交易市场”,创立于1999年,是我国领先的网上批发贸易平台,同时也是我国第三大线上交易平台。
该平台为政府机构、有集采需求的企业以及阿里巴巴零售平台的卖家提供了批发采购商品的渠道。
由于阿里巴巴批发平台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而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商标权进行事前审查。
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
三、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一)事前注意义务。
1、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其《服务条款》中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2、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要求所有1688平台卖家必须经过个人实名认证或企业认证,对卖家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对卖家的身份在该店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二)事后必要措施。
五常市大米协会起诉后,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链接已断开,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并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保全。
四、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诸多努力。
目前从法律上,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上架商品做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
对于承载了海量商品的1688平台,如果对每一件商品的发布都做知识产权校验存在巨大挑战。
即便如此,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做出了以下努力:1、资格审查。
核查平台卖家的真实身份,在卖家会员注册的协议中明确设立相应条款,告知会员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上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2、主动防控。
对于所有在线商品,我方尽可能地通过技术手段(针对不同类目、不同区域,总结侵权规律,设计相应算法,确定疑似侵权商品和店铺)对商品或者店铺进行监控,对于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定位到的涉嫌侵权违规的平台卖家,将会被处以下架商品、扣分等一系列处罚。
3、投诉处理。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688平台组织专门的投诉团队承接各类投诉举报,当权利人发现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线上侵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线下,以电子邮件或者寄送律师函、公函的形式进行投诉。
1688平台一旦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会及时转告卖家,要求卖家在三个工作日提出反通知,如果卖家提出反通知,将根据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介入判断,认定疑似侵权的,采取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商品,并作扣分处理。
综上,即使本案网络卖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亦未在知道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为网络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帮助或共同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绿佳特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五常市大米协会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8)黑五证内民字第741号公证书,证明五常市大米协会是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有效期自2001年7月21日续展至2021年7月20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8)黑五证内民字第740号公证书,证明五常市大米协会是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1日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三、“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等。
证据四、(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414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五、2018-2020年度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发布的网页打印件,证明在2018-2020年度的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中(区域品牌)地理标志产品的排名分别为第6名、第6名、第5名,“五常大米”在业内及相关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美誉度,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六、新闻报道相关网页截图打印件,包含五常大米亮剑2017IRE广州大米展览会;
2020世界高端米业大会助力第二届中国五常大米节顺利举办;
五常市政府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五常大米节圆满落幕;
证明五常市大米协会为维护五常大米品牌,做了大量推广、宣传工作,“五常大米”在业内及相关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美誉度,品牌价值极高。
证据七、(2020)津和信证经字第471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涉案商品明明并非五常大米,绿佳特公司仍故意使用“五常”标识作为搜索关键词,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及应承担侵权责任。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2721号公证书,证明阿里巴巴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证据二、(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070号公证书,证明阿里巴巴公告公司服务条款中明确阿里巴巴公告公司仅提供网络服务,用户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阿里巴巴公告公司法律声明中明示会员的信息均由其自行提供,由其依法承担全部责任,阿里巴巴公告公司对此等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证据三、卖家身份信息,证明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形式审核义务,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要求所有1688平台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对卖家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对卖家的身份在该店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证据四、关于商品相关信息删除的公证书,证明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要求商家删除涉嫌侵权的信息,并确认涉案相关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
证据五、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要求商家删除相关信息的截图。
五常市大米协会质证称,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其证明目的也认可,但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作为涉案平台的经营者,其应尽的审查义务并不仅仅局限于所谓的事前形式审查以及事后的积极处理、下架,而应体现在实实在在事前监管,尤其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在1688平台上发现多起涉案有关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更应承担更多事前监管责任。
绿佳特公司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绿佳特公司提交三年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申请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提交绿佳特公司三年内在1688平台的销售数据,但绿佳特公司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自己举证的权利。
本院要求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于庭后五日内提交绿佳特公司在其1688平台三年内的销售数据,但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回复称需要法院协助调查函及工作人员工作证件,或律师携调查令等手续进行调取,但本案中,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系当事人,该部分证据属于其可以自行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故其未在庭后五日内提交相应证据的行为,应视为其拒不提交该部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五常市大米协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证明商标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其中第1607996号“五常及图”证明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7月21日至2011年7月20日,后经续展至2021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大米制品。
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后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
五常市大米协会于1999年10月10日制定《“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与使用申请程序,“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需向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并进行审核。
该证明使用管理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2012年4月27日,商标局网站上发布的《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并公布的410件驰名商标(七)》中将五常市大米协会在第30类大米上使用的“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2018年至2020年中国经济网承办的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发布会上,“五常大米”在“区域品牌(地理标志产品)”组的排名分别为第6名、第6名和第5名。
在2017年的第11届中国(广州)国际优质大米及品牌杂粮展览会上,五常大米进行了展示。
2019年8月28日至30日,2020世界高端米业大会助力第二届中国五常大米节在深圳市坪山区常市同步举行。
2020年6月1日,北京慧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先云向天津市和信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8月19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和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用“MicrosoftEdge浏览器”登陆互联网,进入www.1688.com网站,点击该页面中的“浙公网安备33010002000121号”进入该网站的联网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开办单位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联网备案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
朱先云在该网站输入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后,在搜索栏输入“五常”,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页面中显示为“农家新米东北大米非五常大米珍珠米东北小町2.5kg5斤包邮圆粒香米”的商品,进入店铺名称为“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的相关页面,对该商品进行浏览并购买2份,确认收货信息为“朱先云天津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街道陈塘庄街道三诚里17号楼11818722622779”,使用支付宝付款33.6元。
浏览该商品的页面显示该商品的标题名称为“农家新米东北大米非五常大米珍珠米东北小町2.5kg5斤包邮圆粒香米”,显示该商品30天内成交3068件。
详细信息中显示该商品为“粮多谷”牌东北珍珠米,产地为“吉林舒兰”,地址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工业园”。
在该店铺内搜索“五常”文字,出现搜索结果17个,其中12个显示为包含“非五常”文字的大米商品,一个显示“东北五常稻花香米舒兰大米”等文字。
该网站上对店铺的公司信息显示为“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朱先云在该公证处收到被控侵权商品的快递包裹两个,公证人员现场检查该快递包裹,该包裹密封完好,朱先云当场拆开快递包裹,包裹内装有“粮多谷东北珍珠米”两袋,确认该包裹内所装商品为2020年8月19日在“阿里巴巴”下单购买所得。
朱先云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对上述购买商品订单进行了确认。
确认收货后,朱先云对上述快递包裹内的商品进行拍照,将部分商品倒出后的包装及剩余商品加贴封条,朱先云对封存后的商品情况进行拍照,并将上述封存商品均交由朱先云保管。
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20)津和信证经字第4714号公证书。
当庭打开封存实物,内有同样的透明塑料袋装大米两袋,大米大部分已倒出,仅留存少量大米。
塑料包装袋正面贴有标签,标签上印有“粮多谷”注册商标,商标下方竖向印有“东北珍珠米”字样,净含量2.5kg。
下方左侧印有“粮多谷”注册商标及“东北珍珠米”字样,产地为吉林舒兰,生产商为绿佳特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7090216669,地址为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工业园。
标签上印有二维码及条形码,微信扫描二维码显示为“甄尚食品”的公众号,该账号主体为绿佳特公司,微信扫描条形码6971984423885显示为“粮多谷东北珍珠米2.5kg”,生产商为绿佳特公司,包装袋背面均印有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日。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阿里广告公司在收到本案诉状后,已要求绿佳特公司删除相关侵权信息。
绿佳特公司是成立于2009年11月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品经营、粮食加工食品生产等。
该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上店铺为“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人,该店铺自2018年3月22日开始在该网络平台进行经营。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系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证明商标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首选需要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中对于“五常”二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出现的情况是网络用户在“www.1688.com”网站上使用“五常”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在出现的搜索结果中包含有被控侵权商品。
因此,此处的相关公众应为在“www.1688.com”网站上以“五常”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相关公众,如果该部分相关公众认为对“五常”二字的使用具有区分服务来源作用,则该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
“www.1688.com”网站是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经营的批发采购平台网站,相关公众在使用该网站时往往具有较高的商品交易目的,且通过在搜索栏中输入商品的名称、商标、型号或厂家等商品特征词语在海量商品中检索相关的商品,以便进行选择。
在“www.1688.com”网站中以“五常”作为关键词搜索商品,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商品均会被相关公众认为与“五常”相关,而“五常”二字并非商品名称、型号或厂家等商品特征词语,结合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证明商标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较高知名度,以及大米为百姓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事实,将“五常”作为关键词搜索的相关公众,极有可能是意向购买该品牌大米的消费者,此时“五常”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虽然绿佳特公司在描述其商品时使用的是“非五常”字样,但“非五常”字样也包含了“五常”二字,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出现被控侵权商品正是因为其标题名称包括了“五常”二字,在相关公众进一步点击进入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前,足以使其认为涉案商品与关键词“五常”相关,因此,“非五常”字样并不能破坏被控侵权商品与关键词“五常”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五常市大米协会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同为大米,属于同一种商品。
“五常”系该两个证明商标中表明地理信息的部分,系该两个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五常”二字与五常市大米协会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的“五常”二字完全相同,均属于近似商标。
相关公众在“www.1688.com”网站中以“五常”作为关键词搜索商品,在搜索结果中出现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将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被控侵权商品并购买的行为按步骤进行区分:第一步,相关公众以“五常”为关键字搜索到被控侵权商品;
第二步,相关公众浏览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页面决定是否下单购买。
在第一步中,被控侵权商品出现在以“五常”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中,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与“五常”相关,但实际却与“五常”无关,足以导致部分相关公众错误识别商品来源而导致混淆。
在第二步中,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中的商品名称包括“非五常”字样,一般消费者会阅读商品详细介绍,认识到该商品并非五常地区出产的大米,在确定该信息后决定是否下单购买,但也有部分消费者可能忽视商品名称中的“非五常”字样,未对该商品与“五常”进行区分,则相关公众可能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另一方面,五常市大米协会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为证明商标,属于是标识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标识。
五常市大米协会对“五常大米”品牌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使得该品牌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从表面上看,相关公众在做上述第二步时,对于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有了明确的认识,但结合第一步可以看出,消费者是基于对“五常大米”的品牌及特定品质才进行的相关搜索,而绿佳特公司未经五常市大米协会的许可,将两个注册商标的主要呼叫部分“五常”在其商品名称上使用,构成了对两个注册商标的淡化,削弱了五常市大米协会两个注册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
综上,绿佳特公司未经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在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页面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五常”字样,侵犯了五常市大米协会的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证明商标、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对其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负有审慎审查并及时删除侵权信息的义务,因被控侵权商品的侵权信息已删除,阿里巴巴广告公司作为1688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既非被控侵权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等直接侵害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在事前已尽到对商户的提醒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绿佳特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故其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须与绿佳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本院对五常市大米协会要求阿里巴巴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问题,鉴于五常市大米协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绿佳特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五常市大米协会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绿佳特公司的主观过错、五常市大米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具体而言,首先,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案中主张的两个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进行本案诉讼,做了证据保全公证并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其次,被控侵权商品是由绿佳特公司生产、销售的,在该公司“www.1688.com”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内,搜索“五常”二字共搜索出17款商品,该店铺自2018年便开始经营,在五常市大米协会取证前,仅30天内便有3000余件被控侵权商品成交。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由绿佳特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因本案仅涉及一种侵权行为,五常市大米协会也认为该行为或者构成商标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在本院已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无需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评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五常市大米协会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10万元;
三、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合理支出1万元;
四、驳回五常市大米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440元,由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