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民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和县西沟乡中心幼儿园。
住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西沟乡官地村中心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良,该幼儿园园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和萃兴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县川垣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元龙,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福,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民和县西沟乡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西沟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民和萃兴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萃兴苑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上诉人西沟幼儿园向法庭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同意撤回转让证明》《撤回转让、移转申请、商标信息采集表》等证据,据此,萃兴苑公司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认为此部分证据系西沟幼儿园伪造,同时向本院提出对证据中萃兴苑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马超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
基于《同意撤回转让证明》《撤回转让、移转申请、商标信息采集表》等证据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萃兴苑公司提出核实、鉴定证据的真伪符合本案实际。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因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故将此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民和县西沟乡中心幼儿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