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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西沟乡中心幼儿园与民和萃兴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青民终120号
案件名称民和县西沟乡中心幼儿园与民和萃兴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民和县西沟乡中心幼儿园;民和萃兴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民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和县西沟乡中心幼儿园。

住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西沟乡官地村中心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良,该幼儿园园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和萃兴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县川垣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元龙,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福,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民和县西沟乡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西沟幼儿园)因与被上诉人民和萃兴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萃兴苑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上诉人西沟幼儿园向法庭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同意撤回转让证明》《撤回转让、移转申请、商标信息采集表》等证据,据此,萃兴苑公司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认为此部分证据系西沟幼儿园伪造,同时向本院提出对证据中萃兴苑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马超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

基于《同意撤回转让证明》《撤回转让、移转申请、商标信息采集表》等证据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萃兴苑公司提出核实、鉴定证据的真伪符合本案实际。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因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故将此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民和县西沟乡中心幼儿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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