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855号原告:王健,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梦,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时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英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健与被告普宁市时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健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70元,由原告王健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