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20606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壹果水果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下元岗西大街80号自编2号之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D。
经营者:陈晓芳。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壹果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