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597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启兴,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迎新村4组7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11220885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方林,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邬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