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92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蓝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蓓莉,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301192525,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北苑14幢605室。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管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