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8641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25308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398068。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鑫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商业城三楼3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KPWW6K。
经营者:叶美香,女,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张文华,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鑫商店、张文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