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474号原告:林锡晓,男,汉族。
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一帆,男,汉族,。
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0。
原告林锡晓与被告周一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戏水玩具(螃蟹)”]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林锡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锡晓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