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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华亿家居有限公司、黑龙江用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988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华亿家居有限公司、黑龙江用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亿家居有限公司;黑龙江用呗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天庆经贸百货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1民初988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敏,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蕊,女,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哈尔滨市华亿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化街-71号158栋9单元4层1-1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甲,黑龙江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用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1号楼世茂大道60号E403-3室。

法定代表人:武立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天庆经贸百货批发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东风新村万峰大市场18号楼6门。

经营者:李洪伟,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延浒,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该店铺员工,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脱普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华亿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黑龙江用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呗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天庆经贸百货批发商行(以下简称天庆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脱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敏、孙蕊,被告华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玉超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甲,被告用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立伟,被告天庆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延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脱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亿公司、用呗公司、天庆商行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第33456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华亿公司赔偿脱普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3.用呗公司、天庆商行各赔偿脱普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4.华亿公司、用呗公司、天庆商行赔偿脱普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

5.华亿公司、用呗公司、天庆商行负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脱普公司系第3345677号“”、第21775748“”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脱普公司发现,用呗公司运营的“ADH爱订货”网络平台和黑龙江各地有销售与脱普公司生产的“”抹布商品包装和商标相近似的“新妙潔”棉柔抹布商品。

脱普公司对销售仿冒“”商标的抹布商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华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与涉案第3345677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严重影响脱普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誉,侵犯了脱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用呗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脱普公司发送的公函后,怠于履行披露平台内涉嫌侵权经营者的信息,截至提起诉讼时,脱普公司仍未收到用呗公司的回复,用呗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帮助华亿公司发布被诉侵权商品信息,侵犯了脱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天庆商行多次从“ADH爱订货”网站订购被诉侵权商品进行销售,均侵犯了脱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哈尔滨市松北区甜递生鲜超市龙川路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经与脱普公司协商后,脱普公司已经撤回对其起诉。

华亿公司辩称:1.华亿公司不知道销售的“新妙潔”抹布侵犯了脱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商品系业务推销员送来的样品,当时与其约定代为试销,视销售情况订货。

华亿公司认为该商品质量不好,也无人购买,便没有继续订货,剩余的被诉侵权商品均在仓库内,不知道到何时被哈尔滨市××区甜递生鲜超市龙川路店取走销售,因销售数量少,没有给脱普公司造成影响。

2.华亿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没有能力将自己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销售到黑龙江全省各地,除华亿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外,脱普公司所称其他地区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华亿公司无关。

3.脱普公司不能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是华亿公司生产,其请求华亿公司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并支付维权支出,没有事实依据。

4.天庆商行曾欠华亿公司1000余元货款,没有支付。

华亿公司同意由其在“ADH爱订货”网络平台宣传推广华亿公司的商品抵消欠款。

该网站内被诉侵权商品处显示的交易记录系测试刷单产生,没有真实交易,显示的库存商品数量也与实际不符。

华亿公司经营厨房和生活用品,均是价格低廉的小物件商品,商品种类较多,即使发生被诉侵权行为也不可能给脱普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不应支持脱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用呗公司辩称:1.哈尔滨市百合厨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公司)确曾在被诉侵权网站入驻,合约期一年,自2015年5月10日开始,该公司最后登录被诉侵权网站的时间是2015年7月9日,现合约早已到期。

2.用呗公司仅为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不直接参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平台内展示的商品均系平台内经营者自行上传,用呗公司无权干预也无法核实展示的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且用呗公司在具体商品信息处发布免责声明,提请消费者注意鉴别商品真伪。

用呗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收到脱普公司发送的公函后,于2019年11月15日便以邮件方式回复,披露了百合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积极履行了相关义务。

3.被诉侵权商品显示的销售记录为该商品交易测试时留存的数据,不是真实交易记录。

被诉侵权网站运行过程中没有产生真实的交易数据,否则也不会经营不到一年就关停。

脱普公司称天庆商行在该网站内订货销售没有事实依据。

故用呗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尽到了相关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天庆商行辩称,天庆商行没有销售被诉侵权商品,“ADH爱订货”网站记载的被诉侵权商品的交易记录均为交易测试数据留存的记录,没有真实发生,天庆百货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7日,脱普公司获准注册第33456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切菜板、清洁布、家用海绵、清洁抹布、清洁器具、抹布等,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1月6日。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9日授予脱普公司无锡市知名商标证书,主要内容为:你单位使用在拖把、清洁用布、纸或塑料杯等商品上的“妙洁”(商标注册证号:10671237)为无锡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脱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与北京、上海等地的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等方式对“妙洁”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并支付了相关服务费。

同时,脱普公司生产的“妙洁”牌棉柔抹布商品在北京、上海、长沙、常州等多地销售。

2019年7月17日,脱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该公证处网络对浏览网址为www.adh8.cc名称为“ADH爱订货”的网站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将该过程记载于(2019)沪长证经字第2849号公证书内。

该公证书所附网站截图内容显示,通过“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adh8.cc,进入“ADH爱订货”网站,点击导航栏的“厨房日杂”选项,找到“百合公司”点击进入,页面顶部有“百合公司爱订货认证”“营业执照备案、实地店面考察、签署售后服务承诺书”“联系人:高玉超”“联系电话:0451-5559108113936576788”“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清真寺街副40-5号”。

点击该店铺展示的名为“七彩百合新妙杰”的商品,显示该商品包装正面上方有“新妙潔”标识,商品右侧处有“价格4201件”“999可售”等内容。

该商品“订货说明”选项处的成交记录显示“货品成交数:8件”“进货商:大庆天庆经贸(李洪伟)”“成交价格:420元”等内容。

点击该网站的“帮助中心”,联系我们处有用呗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客服电话等内容。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于2019年7月18日向脱普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2019年8月9日,脱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位于黑龙江省××××号的名为“甜递生鲜奥林店”的商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妙潔棉柔抹布”“新妙潔棉柔抹布”商品各一个,并当场取得购物小票和收据各一张。

购买过程结束后,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对购买物品进行拍照、复印、封存,其后制作了(2019)黑哈证内民字第19213号公证书。

公证封存的实物包装袋贴有加盖该公证处公章的封条,包装袋外的纸质标签上有购买时间2019年8月9日,购买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241号“甜递生鲜奥林店”等内容。

当庭拆封该包装袋,包装袋内有“妙潔棉柔抹布”“新妙潔棉柔抹布”各一袋,购物小票和收据各一张。

其中,“新妙潔棉柔抹布”包装袋正、背面上部均有“新妙潔”标识,背面底部有“黑龙江省百合厨房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等内容。

另一袋“妙潔棉柔抹布”包装正、背面上部均有“”标识。

购物小票有“新妙洁棉柔抹布单价3”“妙洁棉柔抹布单价4”等内容。

收据加盖甜递生鲜龙川路店印章,日期为2019年8月9日,有“上款系抹布2个7.00李春龙”等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公证处于2019年8月9日、8月14日分别向脱普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000元和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脱普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圆通速递向用呗公司发送公函,主要内容为:脱普公司请求用呗公司向脱普公司披露百合公司实际经营着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等,请用呗公司在收到函之日起3日内将前述信息反馈到sunrui@top-china.com邮箱。

公函落款处加盖脱普公司公章,并附公司网址、地址和联系方式。

圆通速递快递查询网站截图显示,2019年10月27日前台已签收。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截图内容显示,七彩百合文字图形商标的申请人名称为华亿公司,申请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

华亿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高玉超,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日用品、厨房用具、清洁用品等。

用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武立伟,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技术研发、电子商务服务等。

天庆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0年4月7日,经营者李洪伟,经营范围包括日杂五金、针织品、家用电器、玩具等。

用呗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脱普公司sunrui@top-china.com的邮箱发送“关于百合厨房有限公司联系方式”的邮件。

主要内容为:1.爱订货平台项目仅运行一年,从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目前各店铺均已超过合同期限,店铺未有实际经营行为;

2.百合厨房公司联系方式和地址均在该店铺页面头部,可自行查看和联系;

3.爱订货认证,仅是在当初入驻时对营业执照、店面实际考察和签署售后承诺,合同到期后,由于未续约,之前的认证承诺不在保证有效;

4.所有店铺内商品和图片均由百合厨房公司自行上传,用呗公司没有资质也没有精力对所有商品进行合法性审查,如脱普公司有删除该图片的请求,用呗公司愿意配合完成;

5.爱订货属于平台性质,只提供软件支持,不参与具体经营。

文末附百合公司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ADH爱订货”网站免责声明截图显示,百合公司商品展示页面底部有该网站发布的免责声明,内容为本站提供的所有货品均由会员企业自行添加和维护,请买家注意鉴别产品真伪,以防给您带来损失,所有责任与爱订货网站无关。

“ADH爱订货”网站后台录入的百合公司申请注册信息显示,邮箱名称为hua×××@163.com,姓名高玉超,联系方式0451-5559108113936576788,注册日期2015年5月10日,最后登录时间2015年7月9日,经营范围竹木制品、厨房清洁用品、食品保鲜、纺织家居。

“ADH爱订货”网站后台交易数据截图显示,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共发生交易记录36条,其中百合公司与天庆商行发生6笔交易记录,该6笔交易对应的订单状态均是“列队中”。

庭审中,脱普公司称,脱普公司生产的“”牌棉柔抹布售价4元/个,面向全国销售,在黑龙江省的指定经销商为哈尔滨鸿泰百货经销部。

百合公司不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经营主体,其在“ADH爱订货”留存的申请注册信息与华亿公司相同,结合其展示商品时标明的“厂家直销”等内容,可以认为华亿公司是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

华亿公司称,七彩百合商标系其申请注册。

华亿公司销售过被诉侵权商品。

华亿公司与百合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ADH爱订货”网站百合公司联系方式和地址与华亿公司相同。

天庆商行曾为华亿公司在“ADH爱订货”平台申请注册店铺,注册信息均系天庆商行提供,店铺具体信息和如何建设,华亿公司不清楚。

用呗公司称,申请入驻“ADH爱订货”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与用呗公司签订相关入驻协议。

用呗公司通过邮件回复脱普公司公函后,没有再收到脱普公司邮寄或发出的其他文件。

天庆商行称,天庆商行的主营业务是小百货批发,没有销售过被诉侵权商品。

“ADH爱订货”网站内百合公司的信息是否是天庆商行上传,无法确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知名商标证书、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费发票、销售货物清单及发票、(2019)沪长证经字第2849号公证书及所附图片、(2019)黑哈证内民字第19213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截图、公函、快递物流信息查询截图、公证费发票、回复公函邮件截图、“ADH爱订货”网站免责声明截图、百合公司在“ADH爱订货”网站申请注册信息显示截图、“ADH爱订货”网站后台交易数据截图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脱普公司、用呗公司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涉案第3345677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华亿公司、用呗公司、天庆商行是否侵害了涉案第33456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如何判定其民事责任。

(2019)黑哈证内民字第19213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能够证明,哈尔滨市松北区甜递生鲜超市龙川路店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

商品生产者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是其法定义务。

百合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背面底部印制“百合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等内容,应当认定百合公司是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

脱普公司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到百合公司,华亿公司、用呗公司、天庆商行也没有举证证明百合公司系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表明客观上百合公司并不存在。

脱普公司举示的(2019)沪长证经字第2849号公证书及所附图片可以证明百合公司在“ADH爱订货”网站内开设店铺并展示了包括被诉侵权商品在内的商品外观、销售价格等信息,该公司在网站认证的内容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地址,与用呗公司举示的回复脱普公司邮件所附百合公司入驻信息一致,相互印证。

百合公司在“ADH爱订货”网站申请开设店铺提供的邮箱名称字母部分系“华亿家居”的文字全拼,结合华亿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包括厨房用具、清洁用品和华亿公司关于“ADH爱订货”网站百合公司认证所留联系方式与地址均与华亿公司相同的陈述,可以证明“ADH爱订货”网站内的被诉侵权店铺系华亿公司以百合公司的名义所开设,华亿公司是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华亿公司不能证明百合公司系独立于华亿公司之外的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不能合理解释百合公司入驻信息为何与华亿公司一致,也不能证明“ADH爱订货”网站内被诉侵权商品信息是天庆商行上传,华亿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且即使天庆商行上传了被诉侵权商品信息,华亿公司仍应当对天庆商行以华亿公司的名义宣传推广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脱普公司关于华亿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的主张,有事实依据。

华亿公司关于其不是被诉侵权商品生产者的抗辩主张,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被诉侵权商品系绵柔抹布与涉案第33456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抹布、抹布属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新妙潔”标识包含涉案注册商标的全部文字,字形相近、读音相同。

脱普公司举示的知名商标证书、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费发票、销售货物清单及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脱普公司生产的“妙洁”牌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妙洁”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清洁用布,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潔”系“洁”的汉字繁体,含义相同,故脱普公司“妙洁”商标的知名度能够延及和辐射至涉案注册商标。

华亿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新妙潔”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脱普公司,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脱普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用呗公司举示的“ADH爱订货”网站后台交易数据截图记载的关于百合公司与天庆商行的订单状态至2020年10月15日仍然为“列队中”,脱普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截图内容系被编辑、整理,用呗公司关于相关交易记录为测试数据时产生的,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主张,具有客观性。

脱普公司没有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天庆商行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其关于天庆商行在“ADH爱订货”多次订购被诉侵权商品并销售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

天庆百货关于没有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抗辩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用呗公司举示的回复脱普公司邮件中关于“爱认证”的内容能够证明用呗公司知道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进入该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经营者的基本身份信息负有核实的义务。

百合厨房公司虽然并不存在,但用呗公司完整保留了百合公司申请注册时提供的信息,并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后,按照脱普公司的要求向其披露百合公司的注册信息,尽到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责任,且脱普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用呗公司存在不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导致脱普公司的损失扩大,故用呗公司关于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尽到了相应义务的抗辩主张成立,脱普公司关于用呗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华亿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脱普公司关于华亿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脱普公司申请撤回对哈尔滨市松北区甜递生鲜超市龙川路店,系其对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于华亿公司侵权所得利益和脱普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故应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定华亿公司的赔偿数额。

考虑华亿公司经营地域、经营时间、经营规模、营利能力,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被诉侵权商品的种类、价格,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及脱普公司的声誉,考虑脱普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必要支出,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判定华亿公司的赔偿数额。

脱普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对其不符合本案实际的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脱普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华亿公司的抗辩主张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采纳。

用呗公司、天庆商行的抗辩主张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哈尔滨市华亿家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第33456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哈尔滨市华亿家居有限公司赔偿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4,4000元;

三、驳回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哈尔滨市华亿家居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8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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