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100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栈鑫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五龙城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6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79NR8R。
负责人:杨清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毅,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栈鑫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82号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YQUE77K。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毅,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082345124Y。
法定代表人:谭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权芝,该公司经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栈鑫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五龙城分公司、重庆市武隆区栈鑫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湖北楚峡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