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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唐学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1189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唐学顺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唐学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1118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学顺,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与被告唐学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被告唐学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1.第3216114号“”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商品上,注册有效期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上述商标知名度的证据:部分零售门店外观展示情况、微博及杂志广告宣传、在中国地区的188家零售门店列表;

2019年11月12日,“天猫发言人”在微博发布“天猫双11箱包品牌榜”,“CHARLES&KEITH”品牌排第二。

二、唐学顺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2020年11月16日,华杰公司的代理人在拼多多平台的“艾尚伊菲女包店”公证购买了两款女包:第一款为“正品小ck女包香港专柜2019夏季新款抖音同款单肩斜挎迷你小方包”,单独购买价为119元,拼单价为88元,已拼269件;

第二款为“2019夏季新款小ck女包单肩斜挎包小方包抖音同款限定新加坡小包包”,单独购买价为109元,拼单价为89元,已拼243件。

以上两款商品详情页面均注明“该款和线下实体店一样,五金上都带有LOGO,店铺图片经过处理,一切以视频实物为准,包装、吊牌、购物袋都配套,放心购买!

”上述网店登记的经营者为唐学顺。

公证封存的物证情况:以上两款被诉商品在正面、吊牌、吊粒、内侧洗水标等处均使用了“CHARLES&KEITH”字样。

公证包裹上的快递单记载以上两款被诉侵权商品的寄件人为唐文娟。

唐学顺确认该两款商品系其销售,也确认唐文娟系其女儿。

华杰公司主张上述字样与第3216114号商标相同,唐学顺确认相同。

庭审中,华杰公司确认涉案网店已下架上述商品。

三、有关赔偿的事实1.华杰公司主张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唐学顺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唐学顺的侵权恶意程度、维权开支等因素由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2.华杰公司为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而支出货款177元、公证费2000元。

华杰公司还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元,并提交一张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开具的金额为2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

该发票备注栏有“唐学顺”字样。

唐学顺对该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

3.唐学顺为证明涉案网店的销量存在刷单情形,提交了订单详情截图及拼多多平台商户付款记录截图。

华杰公司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刷单事实的存在。

四、原告华杰公司的诉讼请求:1.唐学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华杰公司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唐学顺赔偿华杰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华杰公司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0元;

3.唐学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被告唐学顺辩称:1.我方已经停止经营涉案店铺。

2.华杰公司诉请赔偿金额过高。

在朋友的介绍下,我方才向亲戚朋友借钱开设涉案网店,我方并不知道销售涉案商品构成侵权,无侵权的主观故意。

涉案网店显示的销量不属实,大部分系刷单产生。

我方家庭经济困难,家庭负担重,有八十几岁的老人需要照顾,对外欠债十几二十万,我方只能赔偿3000元-5000元。

故请求驳回华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华杰公司享有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唐学顺确认被诉侵权商品系其销售,有公证书、商品实物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诉侵权商品在正面、吊牌、吊粒、内侧洗水标等位置突出使用“CHARLES&KEITH”字样,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将被诉标识“CHARLES&KEITH”与第3216114号“CHARLES&KEITH”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字母、排列顺序均一致,构成相同。

故唐学顺未经许可,销售的商品使用了与第3216114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华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华杰公司确认涉案商品已下架,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唐学顺仍在继续实施销售行为,对华杰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调处。

故唐学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唐学顺主张涉案网店存在刷单的情形,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并不完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即便唐学顺主张刷单属实,因刷单行为作为唐学顺的一种经营策略,其目的也是通过虚构交易满足一定的经营意图,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

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减损市场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不应鼓励和提倡。

唐学顺在选择刷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

唐学顺主张在损失赔偿中扣除刷单部分,本院难以支持。

鉴于华杰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唐学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唐学顺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包括两款侵权商品的网上销量)、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华杰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

华杰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学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844元,被告唐学顺负担506元。

原告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唐学顺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径付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唐学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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