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794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浦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刘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晏滨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9RUE15。
法定代表人:刘甚强,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刘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