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4276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路641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阿谭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16-4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阿谭图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