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980号原告:青岛青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即发龙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智,总经理。
被告:青岛青之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广城工业园北金河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曹幸钊,执行董事。
被告:曹幸钊,男,200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青岛欧姆珑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广城工业园北金河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曹幸钊,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青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青之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曹幸钊、青岛欧姆珑母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青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青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