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92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刚,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