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492号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J8P9N。
法定代表人:但家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向静烧烤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北路2号13幢负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601L9K19。
经营者:向静,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寿区向静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