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809号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21号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553574393。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丽,浙江千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琼,浙江千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歇马镇都市恋人坊服装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下街99号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CA51X5。
经营者:霍艳,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碚区歇马镇都市恋人坊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