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2021号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龙口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惊涛,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一口闷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447号-13网点。
法定代表人:魏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光,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青岛一口闷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青岛一口闷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蓝宝石酒业有限公司、青岛一口闷国际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