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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章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708号
案件名称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章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金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3708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金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期六公司”)与被告章金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星期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章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星期六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期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章金龙: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

庭审中,星期六公司因确认章金龙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故申请撤回第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

事实和理由:星期六公司是国内首家在A股上市的鞋业公司,是中国时尚鞋业领先的品牌运营商之一。

自主创立的“ST&SAT”品牌,始于1993年,并于2013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品牌创立至今,原告通过构建不同消费细分、不同风格的产品组合,满足各类时尚消费者不同生活阅历和价值取向的装扮需求。

截止2015年底,原告在全国拥有1000家门店并在不断的扩张。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章金龙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名为“旺达杂货小铺”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并在该店铺内公开宣传并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侵害了星期六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章金龙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经核准注册第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鞋;

帽;

手套”等,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

2020年11月18日,涉案店铺销售名称为“品牌撤柜2020春秋季新款尖头铆钉气质高跟鞋女细跟单鞋SSXXXXXXXX”的商品,销售价格为164.80元。

原告委托代理人购买上述商品一件,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

2020年11月23日签收该商品的快递。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细高跟女鞋一双。

星期六公司表示上述公证购买商品在被告商品名称中出现了原告品牌货号,侵权商品在鞋盒、合格证及鞋底均贴有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

侵权商品与正品对比,侵权商品鞋盒底部的公司名称为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公司名称,正品合格证上有公司名称和产品工号,而侵权商品没有,正品执行标准为QB/T1002-2015,侵权商品执行标准为QB/T1002-2005。

据此,星期六公司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非正品。

另查明,寻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显示章金龙入驻寻梦公司的拼多多平台经营涉案店铺,目前店铺处于经营中,没有关店。

本案涉及商品ID(XXXXXXXXXXXX)于2021年1月2日下架,商家于2021年4月1日禁售。

截止商品下架之日,实际成交销售量共计1件,销售金额164.80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章金龙销售的商品系鞋类,与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系属同类,被控侵权的商品在其鞋盒和鞋底使用标识“ST&SAT”,经比对与权利商标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近似,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经星期六公司鉴别,上述侵权商品并非原告授权销售的商品,章金龙无合法授权,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章金龙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中,就星期六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章金龙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侵权情节、章金龙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赔。

本案中,星期六公司虽未提供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但星期六公司为本案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并为网络购买商品进行了保全公证,故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和公证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判赔合理支出。

章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元,被告章金龙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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