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594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岛县先东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长岛县长山路iv>负责人:郑录亮。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长岛县先东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