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62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儿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云,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宣化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化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被告宣化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