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0168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龙华区民治街市恒锋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民治大道380民治市场民治大道380-11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9GEM1M。
经营者:李恒锋,男,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颍上县郭氏宝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南照镇328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6620769X7。
法定代表人:郭保国。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龙华区民治街市恒锋商店、颍上县郭氏宝发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