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5677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H。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恒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安路9号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95。
法定代表人:王维香。
被告:湖南金瑞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三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6。
法定代表人:吴秋霞。
被告: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汇华街自编3号C栋5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5X。
法定代表人:刘娟萍。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恒发医药有限公司、湖南金瑞祥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圣龙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