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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湘缘食品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3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湘缘食品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湘缘食品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67号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1写字楼-505室(第5层)。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湘缘食品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早元市场62号门面。

经营者:李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湘缘食品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颜映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 赛书 记 员  熊楚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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