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67号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1写字楼-505室(第5层)。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湘缘食品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早元市场62号门面。
经营者:李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湘缘食品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丙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颜映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 赛书 记 员 熊楚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