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3民初5311号 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3幢(2号楼)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XH4Y7R。
法定代表人:楼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龙翔超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皂林村双桥南苑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0116597B。
法定代表人:费国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龙翔超顺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致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