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8250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友,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6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婉冷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