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长安良发粮油经营部,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菜市场粮油区79号。
经营者:王春喜,男,汉族,1964年4月24日生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长安良发粮油经营部(以下简称良发粮油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良发粮油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被上诉人郫都食品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上诉人良发粮油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郫都食品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已征得上诉人良发粮油经营部书面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良发粮油经营部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郫都食品协会经对方同意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7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石家庄市长安良发粮油经营部撤回上诉;
三、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家庄市长安良发粮油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